陈*(身份证号码330302********0821):
你于2025年06月22日10时09分,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220192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10时0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8888C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锦绣路与府东路交叉口,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无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卡口照片、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拟对你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七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警号130084;周警官 警号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