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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谢*复)
日期:2025-07-23 16:3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谢*复(身份证号码532122********1857):

现查明你于你于2025年04月21日10时05分许,驾驶浙CV07X8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15沈海高速蒲岐收费站(无方向)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1366)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过磅单等证据证实。

对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1366)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记6分。

我单位已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高行罚决字〔2025〕3355002900418864号。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应当自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到工商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或者登录支付宝搜索浙里办,选择交通违法缴款。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