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对罗*伟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24 10: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罗*伟(身份证号:412932********2974):
你于2025年06月16日11时00分,在文昌路兴区路口处地点,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965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6月16日11时00分,驾驶号牌为无(车辆识别代号为44ME2AC3RB000044)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文昌路兴区路口处附近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类型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拍摄照片、违法车辆拍摄照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明。
1: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2: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0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郭祺031517、陈根豪130390

联系电话:0577-86382625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78号电商大厦一楼东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