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良(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1512):
本单位于2025年05月13日受理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2025年05月13日08时48分,你驾驶悬挂伪造号牌为浙CEK593(经鉴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下沈北路连云港路口,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5]技鉴585号鉴定意见书、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715)、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 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告知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