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身份证号码5129281981****1328):
你于2025年06月02日01时00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1545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辅道与104国道交叉口,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998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6月02日01时00分,驾驶无号牌、电机编号为2024121115456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瓯越大道辅道与104国道交叉口,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2024年06月1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6月1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且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辆及电机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5]技鉴549号鉴定意见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和一个从重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7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 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