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041983****0318 ,于2025年05月26日20时0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03D33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南湖路双南线路口,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对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
我单位于2025年07月16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9902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 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