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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尹*卿)
日期:2025-07-25 16: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 尹*卿 身份证号码:420222********4816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08日13时5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M7P1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滨海大道黎明村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1901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户籍资料、你的陈述和申辩、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上东路路口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