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才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22427********1855):
你于2025年06月25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架号为LBBPEKG02BB421267(车身尾部悬挂牌号苏E9JA3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3949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