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荣,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22202********6566,于2025年06月04日15时27分,驾驶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GD2023070100046的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在民航路东南嘉一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决定处200元罚款的处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400063号,此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多种方式送达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扫描件请看附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一: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4000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人:徐警官 孙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7月25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