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程(身份证号330302********0818):
你于2025年06月12日实施了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7602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5月08日20时23分,你驾驶浙C512FB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后垟巷89号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2、对作出行政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 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