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55155号
温*礼,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4313,于2025年06月14日12时18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电动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AJT20180326312)途径平阳县麻步镇麻步三桥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5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855155号(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温*礼公告送达。限温*礼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