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华(330325********6027):
你于2025年4月1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号牌为浙CK1P6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79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6月17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7795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