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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领取通知书(金*彬)
日期:2025-07-03 17: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金*彬(330324********6371):

你于2025年3月26日实施了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号牌为浙CX30C9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595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6月4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275955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车辆合格证

前往四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