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3412261979****2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0日20时2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皖B97U9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滨海六路滨海四道至滨海五道段处,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