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7412):
你于2025年05月25日19时54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M2J4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双南线金竹路东19米,实施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924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5月25日19时54分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M2J4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双南线金竹路东19米,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辆及车架号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