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360424********21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13日22时15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DS9372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瓯北街道浦西街363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且多次电话联系你未前来处理,现缺席裁决。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7459110
联系人:胡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人才公寓1幢1楼东瓯交警中队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