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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义)
日期:2025-07-30 16: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39115号

王*义 ,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412726********2818,现查明被处罚人王宝义于2025年04月13日09时50分,驾驶车架号为LR5L2ZCC8L110513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进疏港大道南46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364mg/100mL,标准值 :80mg/100mL);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大队依法作出公交决字[2025] 第3303002100839115号(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