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55365号
苏*伍,性别: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30327********4157,当事人2024年9月30日18时14分许,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途经G104京岚线1986公里750米即平阳县萧江镇岱口村岱口大桥路段被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 第3303262300855365 (罚款102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苏*伍公告送达。限苏*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