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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勋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04 16:2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韩*勋,(身份证号码:410728********70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2025年05月15日19时5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豫G866F9的小型面包车行至永嘉县乌牛街道织锦大道与支四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记1分。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300122,联系人:涂警官、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码道水闸旁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