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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何*乐)
日期:2025-07-07 17:3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何*乐 身份证号码:330381********532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04日15时0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宁波1417542的电动自行车行至瑞枫线段-30公里500米,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汽学【2025】车检2001150号)、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