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祥(422802********3433):
你于2025年05月20日20时13分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731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5月20日20时13分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CRP692(经鉴定号牌为真,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车架号损坏,发动机编号前部为090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腾飞路口处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5)技鉴510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浙CRP692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00元,收缴浙CRP692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为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3000元,收缴浙CRP692机动车号牌的处罚,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车管所或者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