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341221********4130):
你于2025年05月15日20时45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7238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5月15日20时45分驾驶悬挂车号牌为浙KCK800(经鉴定号牌为真,机动车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车架号为LAAAAKKC8E0030984(经车架号倒查,实际号牌为贵AV2939,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岙西路出山后路南87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号为温汽学(2025)技鉴506号)、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浙KCK800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