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男,身份证号码430224********6512,于2025年05月17日19时44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岙西路丽龙小微园区附近处驾驶车牌号为浙CS6R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94640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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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