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身份证号码330303********0039):
你于2025年05月06日16时26分许,驾驶号牌为浙C1Q271号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龙湾区龙腾南路状元水厂前路段,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故民警于2025年6月27日向你开具了3303036990241431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通知义务,特向你公告通知。
请于15日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兴华路8号)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