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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对第330303120250000042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公告(董*平)
日期:2025-07-07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2025年5月6日下午,董*平驾驶浙C1Q271号小型轿车从龙湾区置信小微园出发往鹿城区方向行驶,16时26分许,董*平驾车行驶至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南路出东方东路北208米(即龙湾区龙腾南路状元水厂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中央护栏和绿化带后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先后碰撞由张*驾驶的浙A0W7W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王*娜、张*、朱*)及魏*强驾驶的苏C9S530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王*娜、张*、朱*受伤及护栏、绿化带、张*的一部手机、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平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董*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强、张*、王*娜、张*、朱*均无责任。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