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戴*政 身份证号码:330381********1413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1日21时5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F06669的小型轿车,在颖新大街新坊公园前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45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涉酒前科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5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