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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福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08 16: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林*福,(330327********33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12日05时31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YG2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海西镇海泽路与融合路交叉路口,实施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13169);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速)(限速:60km/h,实速:73km/h)(13692)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电话通知记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法律法规规定时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26,联系人: 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