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对吴*胜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7-09 11: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胜(33032919******0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5月26日12时5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GL31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泰顺县罗阳镇化工路23号前 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7mg/100mL,标准值 :20mg/100mL)(171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查实,你驾驶的机动车属于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员查档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车辆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收缴机动车,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 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47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拟对你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77579,联系人:林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