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330327********28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6月17日22时56分,你驾驶浙CB02228小型轿车,在龙港市国道228仙坭船路段处,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你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音视频资料、前科材料、风警平台预警截图、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