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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鲍*杰)
日期:2025-08-01 17: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鲍*杰,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6696,于2025年06月03日21时05分,驾驶车架号为XD2021724330的无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在温州市鹿城区G104国道陈村隧道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摩托车。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你作出罚款4200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330302260139946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