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满(33032719******441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27日10时09分,你驾驶车牌号为皖F3793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皖LY795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至泰顺县罗阳镇235国道与廊桥大道交叉路口,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085);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49000KG,车货总质量:72080KG,超载47%)(1366);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皖F379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1118);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皖LY79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依法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询问笔录、过磅单、现场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车牌号为皖LY795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牌号为皖LY795挂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并罚款174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677579,联系人:毛警官、金警官
单位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266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