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森(身份证号码330321********2451):
本机关对你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01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3290009326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浙ADD8039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