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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马*志)
日期:2025-08-15 17:1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马*志(身份证号码340621********5493):

本机关对你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0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3290009101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湘D936P5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