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身份证号码340621********5493):
本机关对你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已于2024年0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3290009101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或补办检验合格标志或车辆来历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湘D936P5的涉案车辆。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