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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王*鸥)
日期:2025-08-15 17:1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鸥,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04********0919,于2025年06月07日17时00分,你驾驶牌号为浙C6762Y的小型轿车行至高新大道永顺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单位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因多种方式无法联系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联系人:林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