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车辆领取通知书(王*鸥)
日期:2025-08-15 17: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鸥(身份证号:330304********0919):

你于2025年06月07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号牌为浙C6762Y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9365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浙江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接受处理,2025年08月05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1193652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身份证、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前往三大队三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