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身份证号码4330311976****0317):
你于2025年07月16日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313663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7月16日21时0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RS15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慈大道瓯海大道至慈湖路段南堡公交站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1018)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发动机号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 知 人:陈警官031799 季警官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