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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钱*旺)
日期:2025-08-04 14:5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钱*旺 身份证号码:330325********161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7月03日21时30分许,你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LZSNJDZC4J8020227) ,途经瑞安市塘下镇颖新大街新坊公园前,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9522- 2024)《车辆驾 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驾驶证信息、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前科材料、温汽学【2025】车检2001525号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温东海所[2025]毒鉴字1625号》)、血样提取笔录、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520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000106,联系人: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