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敏(330327********13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6年01月16日15时22分,你驾驶浙CFS9008小型越野客车,在龙港市建新路679号前路段处,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 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