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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李*都)
日期:2026-08-10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字号:[ ]

平送字〔2026〕第3303262300900714号

李*都,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318,2026年06月10日13时10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电动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CT2016120408)途径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40号前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5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6]第3303262300900714号(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都公告送达。限李*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104国道1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