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交)行罚决字[2026]第33032622300900493号
袁*龙,性别:男,准驾车型:C1D,身份证号码:360424******** 6416,现查明被处罚人袁*龙于2026年04月18日17时35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B862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六分线平阳段陈家殿61-63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6]第33032622300900493号(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戴警官、胡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08月10日